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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:团体名称:威海市毛泽东书章协会(简称:毛书章协会)英文译音:Books And Medals Association of Maozedong,weihai City。英文缩写:Books and Medals Association of Mao。
第二条:团体性质:本协会会员是由企事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,会员自愿加入,属于联合性(带有一定程度的学术性)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:团体宗旨:本团体以弘扬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的重要思想激励会员,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,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做贡献为根本宗旨。团体和每个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党、热爱祖国、热爱社会主义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,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力划策。
第四条: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(威海市文化局)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(威海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)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:协会地址:山东省威海市苘山镇正气路20-6号
第二章活动内容
第六条: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征集、收藏毛泽东等伟人的纪念章、著述和其他手迹;
(二)对馆藏的伟人纪念章和著述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;
(三)对馆藏伟人书章进行定点展览和不定期巡回展览,进行广泛宣传;
(四)以合法的收入、捐款、资助社会福利事业,参与地方党政机关“送温暖”工程。
第三章会员条件
第七条: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。
第八条:加入本协会的申请人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协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协会的意愿;
(三)对协会的业务范围有爱好,并能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必须是遵纪寒潮的好公民。
第九条: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团体(单位)会员入会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个人会员入会由理事长制定专人审查同意;
(四)有事理会或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:会员享有的权利:
(一)享有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的优先权,(如本人和亲属,可免费参观书章展览);
(四)享有协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语建议权;
(五)会员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:会员履行的义务:
(一)执行协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协会反应情况,提供有关参考资料;
(六)以协会的名义征集有书章等珍贵物品,必须向协会报告,交由协会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十二条:会员退会:应当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,并交回会员证,团体会员退会需提前一个月通知,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:会员行为规范准则:会员必须以毛泽东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“八荣八耻”的要求,自学的规范自己的行为。
(一)自觉做到“八荣八耻”
以热爱祖国为荣、以危害祖国为耻;以服务人民为荣、以背离人民为耻;以崇尚科学为荣、以好逸恶劳为耻;以团结互助为荣、以损人利己为耻;以诚实守信为荣、以见利忘义为耻;以遵纪守法为荣、以违法乱纪为耻;以艰苦奋斗为荣、以骄奢淫逸为耻。
(二)严格遵守“十不准”“六坚决”
十不准:
1、不准散布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语;
2、不准做不利党和政府的事情;
3、不准上访;
4、不准非法的聚会和示威;
5、不准参加非法传销活动;
6、不准损人利己;
7、不准诽谤诬陷别人;
8、不准拉帮结派;
9、不准斗殴滋事;
10、不准破坏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。
六坚决
1、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坚决不说;
2、不利于党的国家的事坚决不做;
3、不利于党委和政府的话坚决不说;
4、不利于党委和政府的事坚决不做;
5、不利于协会的话坚决不说;
6、不利于协会的事坚决不做。
(三)会员长期佩戴毛主席像章,会唱《东方红》和歌颂毛主席、毛泽东思想的歌曲。
第十四条:会员违法犯罪,受刑事处罚者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
第十五条: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协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: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会员代表出席,才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十七条: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经过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。
第十八条:理事会秘书处,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负责协会日常工作,对协会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:理事会的职责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提出选举和罢免理事、副会长和会长的议案;
(三)徘徊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;
(六)任命理事会秘书长;
(七)决定理事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审核批准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:协会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一条: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如遇情况特殊,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:本团体设立理事会,理事人数较多时,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先例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第二十三条:常务理事会举行会议,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/3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四条: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五条:本团体的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理事长),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团体有较大影响;
(三)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七)品德端正、作风正派、自带公道、廉洁自律、
第二十六条: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: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。
第二十八条: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,如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(副会长)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,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条:理事长(会长)先例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决定团体临时性重要事宜。
第三十条:秘书长先例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审批日常财务开支;
(六)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
第三十一条: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员会费;
(二)社会(或个人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二条:协会按照国家审计署管理章程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三条:协会经费必须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四条: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条: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人员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:协会的资产管理,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,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七条:协会变更法定人之前,必须接受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、
第三十八条: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
第三十九条:协会聘任的专职工作,其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、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条:对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计。
第四十一条: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二条:协会完成宗旨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。
第四十三条:本团体宗旨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四条: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五条: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输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六条: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附则
第四十七条:本章程006年5月4日经会员大会通过。
第四十八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四十九条: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